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公开相关事项。
第二条 各科室、社区、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第三条 各科室、社区、村的内部信息,应实行内部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社区、村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如:公开栏、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工作情况通报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也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室以及阅览室、宣传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党务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