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街道机关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党务、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的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2.重要决策过程;
3.各项经费分配使用情况;
4.所属各部门职能、职责范围;
5.所属单位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6.所属单位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二)面向单位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单位人事管理情况;
4.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应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组织邀请区纪委等政务公开有关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公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政务的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及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