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知识汇编
发布时间:2017-11-09 发布机构: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有何规定?(第49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施工质量由谁负责?(第58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60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要求是什么?(第62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第70条)

违法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具体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第75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10号施行)

哪些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第2条第2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有何规定?(第15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第16条)

建设单位接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40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是由哪个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4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如何进行处罚?(第6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已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2002年5月1日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具体是指什么行为?(第2条第2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有哪些?(第5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第6条)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对超过设计标准及规范增加楼面载荷有何规定?(第7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载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对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有何要求?(第8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哪些方面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9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第14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对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如何进行管理?(第17条、第30条第2款)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哪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第38条)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载荷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哪些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9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什么部门进行处罚?(第40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2004年7月13日施行)

危险房屋具体是指什么性质的房屋?(第2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谁?(第5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何规定?(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危险房屋分为哪四类?(第9条)

(1)观察使用 (2)处理使用 (3)停止使用 (4)整体拆除。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第10、11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危险房屋治理的有关规定有哪些?(第15、16、17、18、19、20、21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第22条)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哪些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当民事责任?(第23条)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哪些情况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第24条)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五、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2008年12月1日施行)

省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是如何确定的?(第5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装修装饰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第12条)

(1)装修装饰人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装修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3)用于装修装饰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4)开工、竣工日期;

(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6)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7)保修范围、期限;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建筑物、构筑物哪些情形不得进行装修装饰?(第13条)

(1)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2)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第14条)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2)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3)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4)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6)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7)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的;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哪些行为未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交付施工?(第15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载荷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什么情况下,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第20条)

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装饰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住宅装饰装修有哪几种方式?自行装修装饰对施工人员有何要求?(第26条)

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装饰企业进行装修装饰。

装修装饰人自行装修装饰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在装修装饰活动中应负哪些责任或义务?(第28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装饰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装饰人。

装修装饰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服务服务企业应当提供。

装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行为中若违反相关规定,具体罚则有哪些?(第35、37、3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

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装饰人或者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的;

(2)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3)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206号.2012年10月6日)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是怎样设置的?

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职责是什么?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房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指什么人?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建房屋相关手续、安全状况的检查。

(2)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3)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

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4)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的安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

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形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1)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并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3)受理业主室内装饰装修的申请登记及相关资料。

(4)书面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人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规定影响房屋安全的,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

(2)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载荷使用房屋;

(3)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

(4)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5)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7)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8)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房屋管理工作的哪些方面需要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方面,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业主装饰装修时向委托管理单位需提交哪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载荷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先提交方案,并进行公示)。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哪些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外的单位不得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2)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3)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4)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载荷的;

(5)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6)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其中第(1)项应当每隔1年进行一次鉴定;第(2)项的房屋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第(3)(4)(5)项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6)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基坑、基础施工开挖前委托鉴定。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有关人员和工作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说明。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规定有哪些?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按规定报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危房房屋的分类有哪几项?

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4项。

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有哪些规定要求?

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危险房屋在什么情形下,可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部门代为治理?

(1)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

(2)房屋所有权人确有困难无力治理的。

代为治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依法核定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临时过渡性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过渡性住房;逾期不搬的,按该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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